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69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岱具保人張智欽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0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志岱因侵占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智欽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屢經合法傳拘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提報告書等附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黃益茂法官李婉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政佑法官李婉玉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