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 方傳恩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甲○○遺留如附表之不動產。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甲○○遺產負擔。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世昌附表:
(一)座落台北縣新和段永平街33號6樓之建物(權利範圍:1分之1)。
(二)座落台北縣新和段,地號:0000-000、0000-000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29)。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