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度促字第 318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 年促字第 3189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318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孫玲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