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5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五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經本院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在案(尚未定其應執行刑)。經查,其所犯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應予減刑;又其所犯各罪,合於同條例定應執行刑規定,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規定,聲請裁定,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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