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簡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89號

原告 歐瑜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全部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全部法定代理人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補正被告甲○○完整法定代理人之書狀繕本二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次按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

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

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則為民法第1089條第1項前段

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甲○○(姓名年籍詳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追加狀所載)為未成年人,依上開民法之規定,應由父母共同為其之法定代理人,然依原告前揭書狀所載,僅列被告甲○○為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乙○○,揆諸首揭說明,原告起訴未依法表明當事人之完整法定代理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沈玟君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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