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周柏丞 被告 黃詩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7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
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