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82號原告交通部觀光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 律師被告乙○○
號被告丁○○原名 蔡永生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陳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