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七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八0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文
張鈴珠 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其一時失慮,致誤觸法網,經此教訓後,應知警
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
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
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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