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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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營
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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