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小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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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營小字第二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新營
簡易庭簡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林育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