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吳昆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