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197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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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77號
原   告  尹庭妤
訴訟代理人  孟憲瑞
被   告  張道民 即信望愛眼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許惠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在該診所就醫6年,一直持之以恆的配戴角膜塑型片
,所以白天擁有良好視力,於每年的寒署伋也會固定回診
檢查視力和鏡片,今年1月21日回珍,醫師以鏡片使用年
限己屆,建議重新配置,要求停戴7日後重新量測角膜弧
度與近視度數,我停戴11日後於2月2日回診,2月7日
自費新台幣(下同)2萬元取得新鏡片,照醫師囑咐一星
期後回診,測得視力左0.4;右0.8,跟正常視力有明顯落
差,診所安排提供鏡片之廠商 葛瑞詩 派員進一步當場實際
試戴鏡片,廠商當日就有表示我已戴角膜塑型片長達9年
的時間,醫師卻只要求停戴7天的時間,這樣的時程天數
是不足夠讓角膜回彈到原始的弧度,當日即提供了另一枚
左眼的試戴鏡片,要求回家再戴1星期回診測視力,然而
依然沒有改善,醫師再解釋近3年採用 葛瑞特 此廠牌雖是
衛生署合格認可,但品質不穩定,建議試戴之前配合10多
年的另一間廠商的鏡片,當下在診所抽屜的盒子中找了一
枚鏡片叫我回家再試戴看看,我白天要上課,晚上要補習
,這樣看不清楚、模糊的視力讓我十分困擾,於3月6日回
診所退還整副鏡片並希望全額退費,醫師堅持客製化商品
,提供鏡片廠商不願退費,要我自行吸收成本壹萬元,我
表達不合理,醫師另提出兩項選擇⑴要我回9年前配第一
副角膜塑型片的眼科診所取回當初原始弧度的病歷資料或
⑵要我配合停戴鏡片一個月後再重新測角膜弧度,這在在
明白顯示此失敗鏡片完全肇因醫生專業判斷錯誤,要求停
戴天數不夠,導致角膜弧度無法完全回彈,造成量測上的
不準確,我並非不顧配合,我每天都要上課補習,如果當
初在要新配鏡片之前就說明必須停戴一個月之久的時間,
我就不會考慮在那個時間點重配,我從3月6日回診所退還
鏡片後就重新配戴我自己原本鏡片使用至今。
(二)被告診所於3月6日就收走了那副配置失敗不堪使用的鏡
片,卻一直堅持不肯退還價金,並說如覺得不合理就去找
第三方公證人,這段時間我有投訴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消保
貪,希望藉由此途徑能解決此消費爭議,可是均得不到被
告診所善意的回應,為此爰依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元。
(三)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甲)原告在被告這家眼科診所看診6年,每天晚上固定配戴角
膜塑型片,白天起床後取下,多年來始終擁有良好視力,
而且原告也從未隱瞞SLE的病倩與服用類固醇藥物,甚至
在決定配這副新鏡片時,還特別有提出詢問醫師的意見,
因為已連續配戴9年,擔心長期配戴會對眼睛角膜造成不
良影響,醫師當時肯定回答我,正因我有此疾病只適合戴
這種高透氧角膜塑型片或選擇戴回一般眼鏡,如果真認為
我的特殊體質曾造成任何配鏡上的問題,為何一開始沒有
謹慎評估,而在配鏡失敗後才將責任推給我的特殊體質,
似乎是在找藉口推卸責任。
(乙)在整個配鏡過程中,原告完全是尊重仰賴醫師的專業,處
於積極配合的狀態,44天的期間往返診所8趟,並配台提
供鏡片廠商葛瑞詩在診所現場測試與試戴,仍無改善後又
應醫師要求再試戴之前該診所配合10多年的另一家廠商的
鏡片,在這整個醫療過程中,我一切被動聽從配合醫師安
排,殊不知醫師為何在答辯狀中說“病患未完成醫囑,也
不配合治療“,我是一名大四學生,白天學校上課,晚上
補習準備公職考試,在耗時已久仍無進展且每天眼睛處於
模糊看不清楚的考量下,才向醫師提出不再試戴,並希望
全額退費,醫師堅持客製化商品,提供鏡片廠商不願退費
,強迫我自行吸收成本壹萬元整,我認為既然強調客製化
訂做,就定當符合應該有的品質,這副角膜塑型片願然有
重大瑕疵,且無法修復,達不到改善白天視力的效果,客
製化的商品不能給予消費者它應具備的功能,我歸還商品
並要求全額退費,我認為合情合理。
(丙)答辯狀中提及“病患家屬回覆之前在 李廣德 眼科診所有爭
執遂無法取得原始角膜弧度資料”,我要說明的是之所以
沒有答應醫師此要求,回前面診所拿原始弧度資料,是我
認為如果今天我提供了數據,日後產生問題,那這責任歸
屬是該如何?又醫師本身就是執業多年的眼科專業,我們
病患本身也付出相當的費用,怎會輕易開口要我們回前面
診所拿病歷回來供他參考使用,所以不知何來爭執此一說
,再者,現在我們談論的是我和診所間的醫病關係,請醫
師不要模糊焦點轉移話題,又既然誠如醫師答辯狀中“認
為角膜塑型原始資料最重要”,為何不事先告知甚至要求
我停戴一定天數後再回診測量正確的角膜弧度,而又是在
配鏡失敗後再拿這個理由當藉口,豈不顯示醫師的行事草
率與不專業。
(丁)另答辯中說到“揚言要在網路上散播宣傳“關於這點我鄭
重否認,請醫師自重理智,不要信口開河,並請他出庭時
一併提出確切證據。
(戊)關於答辯狀中說到我們有投訴新北市衛生局確有其事,衛
生局當時給予的答覆為他們雖是主管機關,但畢竟對診所
無所謂實質的法律約束力,只能建議我們投訴法務局消保
曾來爭取自身的權益,因為原本就雙管齊下,結果就如同
訴狀後所附的影本因終究無法獲得醫師善意的回應不得已
選擇小額訴訟期盼藉由法律途徑,法官能公平裁示還我公
道。
(己)附上一份信望愛眼科診所網站所影印下來的資料,資料中
提及”必須由美國原廠公司授權,受過訓練有經驗的眼科
專科醫師,執行驗配以改善日間視力”。回想在我整個驗
配過程中,完全都是由護士全程操作,與該診所在他自己
網站上標榜宣傳的內容不符,這樣不知是否有欺騙我們消
費者之嫌,再者護士是否真有母過合格訓練擁有驗配能力
,著實令人懷疑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原告自98年就醫至今有6年,已配帶角膜塑型鏡片超過年
限於104年2月2日重新配片,2月13日測得視力左0.4
;右0.8;2月23日測得視力左0.6;右0.8有進步,但
原告要求更快更好,遂請廠商試片處理,更換角膜塑型鏡
片,之後要求全額退費2萬元,並揚言要在網路上散播宣
傳,期間被告醫師提出三種方式解決:
⑴取回當初在李廣德眼科診所原始弧度資料。
⑵重新停戴三週,再測量角膜弧度,因原告特殊體質。
⑶退還部份價金,因醫病無信任關係,另請高明。
(二)據原告家屬回應因之前在李廣德眼科診所有爭執,遂無法
取得原始資料,其實角膜塑型原始資料最重要,至於停戴
三週,原告無法配合,實非被告之責任,又要求全額退費
,實屬不合理,因為塑型鏡片乃國外客製劃訂作,原告使
用後無法退片,所已提出扣除成本給予退費。
(三)原告投訴心北市衛生局,衛生局電話了解始末後,也認為
被告無不當處置,遂不予處理。
(四)醫療行為本來就有其不可預測性和個別性差異,非醫師專
業之判斷錯誤,也無法保證病患一定達到最理想之狀況,
尤其是病患無法配合標準作業流程,並拒絕繼續治療各等
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民事訴訟如係
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
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
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
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依原告所提收據、回診測視力記錄、臺北市政府消
費者保護官協商消費爭議案紀錄(處理書)、臺北市政府
函附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影本各乙件等均尚無從遽認原告
使用自費新鏡片失敗確係完全肇因被告專業判斷錯誤所致
。本件歸責原因,仍待醫療專業上之鑑定。揆諸首開說明
,原告之主張,即無足取。
(二)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元,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書記官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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