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發還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79號聲請人即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因被告甲○○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指定繳納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保證金,現得知被告業經無罪判決,是羈押效力已消滅,聲請人之具保責任已免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聲請發還保證金云云。
二、按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又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將被告預備逃匿情形,於得以防止之際報告法院而聲請退保者,法院得准其退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乃指本案受無罪之判決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或係本案已受有罪判決確定,並已發監執行之情形而言。
三、經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經本院訊問被告後,指定繳納保證金5萬元,並由聲請人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而被告上開詐欺案件,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51號),由本院於97年7月17日以97年度易字第1388號判決無罪,嗣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上訴,現於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本件被告雖受無罪判決,然尚未確定,而非有上述所稱因裁判而致羈押效力消滅之情,故具保人之保證責任尚不能免除,是其聲請發還已繳納之保證金,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宮瑩中華民國98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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