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01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97%。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楊家印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第一審鑑定費27240元合計43189元相對人應負擔97%
為418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