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戊○○被告己○○
丁○○乙○○丙○○甲○○上列當事人間提起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郭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