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4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律師複代理人 張智翔 律師原告與被告彰化市公所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 周遜臣吳大鎮張柏村張柏榮 之除戶資料,及其等之繼承系統表與繼承人之全部戶籍資料。
二、補正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12日
書記官蘇美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