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交簡字第2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交簡字第26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文成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速偵字第2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文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文成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之罪。爰審酌被告前於民國88年間,因酒後駕車,經本院以89年度彰簡字第133號判決判處罰金14000元,又於97年間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故其前已有二次酒醉駕車之紀錄,仍不知悔改,於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1毫克情形下,仍騎乘機車上路,漠視自身及公眾之安全,其行為甚屬可議;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之程度,暨勉持之經濟狀況、智識程度且並未肇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速偵字第223號被告曾文成男5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宜,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文成於民國105年1月29日23時30分許,在彰化縣伸港鄉○○村○○路00號工作地飲用威士忌後,於同日7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上路;嗣於同日7時25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公園1路與東民街口時,因闖紅燈為警攔查,經發覺渾身酒味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逾每公升0.25毫克之法定安全標準。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文成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I00000000號通知聯)影本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有酒後駕車犯行。是其前揭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罪嫌。請審酌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97年間緩起訴處分,詎猶不知悔改而再犯本件犯行,對於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危害甚大等情,科以適當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檢察官朱健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劉金蘭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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