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3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3231號債權人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峻誠 非訟代理人 陳泓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啟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兩件。
二、請補繳聲請費500元。
三、請具狀增列債權人振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有聲請人撰狀「蓋章」之聲請狀(聲請狀須簽名加蓋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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