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二四三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九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份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呂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