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家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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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家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遺產管理人管理費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家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擔任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零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經鈞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7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雖經聲請人以其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顯遺債大於遺產而提出抗告,但經鈞院合議庭以99年度家抗字第15號民事裁定抗告駁回,而選任遺產管理人一事告確定。
(二)按被繼承人乙○○所遺留坐落臺南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421建號建物,經由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由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6154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處理中,而以被繼承人乙○○僅遺有上開不動產,別無其他遺產,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報酬,只得聲明參與分配,否則無法受償,致有先行確定遺產管理報酬之必要。
(三)又依據民法第1183條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茲依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查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6,490,420元,其上揭房地之總值係依據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度司執字第61548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囑託鑑價之結果,因而,管理報酬按遺產價值百分之一計為64,904元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又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10分之3及遺產現值百分之1,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價值總計6,490,420元一節,亦有聲請人所提遺產管理報酬計算表、本院99年10月4日南院龍99司執廉字第61548號函影本、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財管字第37號、99年度家抗字第15號民事案件卷宗,99年度司執字第61548號執行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請求管理遺產報酬64,904元,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