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62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黃志銘 債務人 簡秀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三計算之遲延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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