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857號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鄭瑞龍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台端所附之證物二(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二份,聲請狀內僅附一份),請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瑞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