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0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顏玲玲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柒年拾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查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訊問後, 認渠 等涉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且於短時間內涉犯多件竊盜及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於民國97年8月
19日裁定均應予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等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憲德
法官許兆慶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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