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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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304號
原 告 甲○○
戊○○○
丁○○
丙○○
己○○
乙○○
被 告 庚○○
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4萬7,625元
(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現值為724萬
7,625元(計算式:10,500元/平方公尺×690.25平方公尺),
原告就請求返還上開土地所有之利益,應為724萬7,625元,至
於原告請求給付租金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