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訴字第38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森因當初找工作未能三思,而無知淪為詐騙集團之車手,導致許多被害人之損失,深感悔不當初,被告未來將勇於面對刑事責任,並積極賠償被害人之損失,且返家向家人道歉,如獲交保亦會如期到庭,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且自10
6年6月至7月間犯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多起詐欺取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106年10月6日起予以羈押。被告固以首揭情詞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件被告自106年6月起至7月間,涉犯如起訴書(106年度偵字第5190、5641、5720、6256號)附表所示之58件詐欺及加重詐欺犯行,並領得如上開付表所示之金額,業據各該被害人指訴綦詳,復有交易明細表及被告提領詐騙款項之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在卷可參,又被告於上揭期間每領得新臺幣(下同)10萬元,即可分配獲利1千元,迄已分得獲利6、7萬元等情,亦據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承明確,足徵被告已頻繁於上揭期間為詐欺犯行,且由其提領次數及金額觀察,難謂不獲共犯間之信任,益徵被告與共犯間之關係非淺,倘遽令被告具保在外,恐有高度可能再次參與前揭犯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之虞。又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及被告不再反覆實施同一之詐欺取財及加重詐欺取財罪,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存在,至被告所謂將積極補償被害人損失及返家向家人致歉云云,尚非得執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綜上所述,衡以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依然存在,且其必要性不能以具保使之消滅,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乃文
法官張淑華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翁靜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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