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66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據信用卡申請書記載,申請人之欄位,並無乙○○之親筆簽名,故本件對乙○○之聲請於法未合,不得對其發支付命令,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4日
書記官邱瑞祥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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