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5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540號聲請人 潘宸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12年度除字第5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調 貴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11年7月13日21,750元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