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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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65號聲請人 林阿錦 (即 劉姿余 之繼承人)代理人 劉羿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屆滿(因末日為假日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彰雅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3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4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5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6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7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8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9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25010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1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012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06013玉山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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