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扣留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徐永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請求返還扣留款項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原告之住所或居所,亦請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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