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2號原告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游適銘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對被告 林文彬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7,202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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