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11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黃政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①壹萬零陸佰捌拾捌元②壹萬零捌佰伍拾柒元③貳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十七點八五②十八點八五③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政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9月12日止累計25,940元正未給付,其中24,400元為消費款;1,54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