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13號債務人 郭木通 債務人 郭李雪 上列債權人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郭木通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務人郭木通、郭李雪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台端100年5月16日所遞聲請狀,究係對本院所核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亦或向本院聲請對 郭朝傑 拋棄繼承權准予備查?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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