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緝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緝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清淵選任辯護人林溢根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602、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清淵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黃清淵因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10條行使偽
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3月2日羈押。茲本院以前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裁定自100年6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陳義忠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