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建簡字第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錫賢
訴訟代理人 謝閔華 律師
陳君沛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楊鈞任 律師
陳立曄 律師
吳品嫻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適瑝 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