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3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3395號

原告 周緯翰

被告 詹徫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小額程序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11年10月5日寄存在原告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依法於寄存後經10日即同年10月15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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