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聲繼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繼字第7號繼承人 徐太立 代理人 曹佩玲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 徐泰波 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經聲請人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之聲明繼承狀。
三、被繼承人徐泰波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正本。
四、被繼承人徐泰波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聲請人之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並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六、 陳明 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徐泰波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被繼承人徐泰波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