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所有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8號上訴人 廖提裕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林家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廖提彰 間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91,020元(土地面積118平方公尺×105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55,780元×請求移轉應有部分2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上訴人僅繳納41,595元,尚欠8,91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良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