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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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3號原告台崧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崇裕 訴訟代理人 黃勃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雖於起訴時已繳裁判費用新台幣(下同)10,900元。惟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並請求被告公開道歉,後者係請求回復名譽,屬非財產權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並與財產權上請求分別徵收之。故本件應繳裁判費,就100萬元財產權請求部分,應繳裁判費10,900元,就公開道歉部分,應繳裁判費3,000元,兩者合計13,900元。扣除原告前開已繳金額後,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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