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勤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鎮○○段○○○○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
二、陳報被告黃XX之真實姓名、出生年月日、足資辨別身分之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更正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