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06號原告 溫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所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均無遮掩),及應拆除面積(即黃色所示部分)約略多少平方公尺。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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