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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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緝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緝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正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一0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 謝志忠 」應更正為「謝正忠」。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謝正忠」部分,誤繕為「謝志忠」,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春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珍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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