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聲請人 詹智鈞 訴訟代理人 程立全 律師
陳愷閎 律師相對人屏基醫療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法定代理人 林連豐 訴訟代理人 翁焌旻 律師
林琮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八、九行關於「無論勞裁26號決定書或勞裁44號裁決案與本件訴訟均非屬同一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故勞裁26號決定書與本件訴訟屬同一事件,惟勞裁44號裁決案與本件訴訟則非屬同一事件」。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且該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於本件亦適用之。茲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賀燕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