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伍仟參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