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徐慧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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