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 郭青松 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 律師
張永福 律師被告 柯淑芳
林守一 歐雪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鈺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