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翁通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通利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本院判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6之罪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確定),且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經受刑人向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定應執行刑,該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至於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144號),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潘宜伶┌──────┬────────┬────────┬────────┐│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毀棄損壞│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9.08│101.06.02│101.06.25││││││├──────┼────────┼────────┼────────┤│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594號│偵字第701號│偵字第70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75│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朴簡字第││││號│63號│63號││事實審├──┼────────┼────────┼────────┤││判決│101.12.28│102.02.27│102.02.27│││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875│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朴簡字第││││號│63號│63號││判決├──┼────────┼────────┼────────┤││判決│102.01.17│102.03.28│102.03.2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27號│執字第1170號│執字第1170號││││││└──────┴────────┴────────┴────────┘┌──────┬────────┬────────┬────────┬────────┐│編號│4│5│6│7│├──────┼────────┼────────┼────────┼────────┤│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06.02│101.10.29│101.10.29│101.6.25│││││││├──────┼────────┼────────┼────────┼────────┤│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1號│偵字第203號│偵字第203號│偵字第4373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66│102年度訴字第166│102年度朴簡字第││││63號│號│號│212號││事實審├──┼────────┼────────┼────────┼────────┤││判決│102.02.27│102.03.29│102.03.29│102.8.28│││日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朴簡字第│102年度訴字第166│102年度訴字第166│102年度朴簡字第││││63號│號│號│212號││判決├──┼────────┼────────┼────────┼────────┤││判決│102.03.28│102.04.19│102.04.19│102.09.13│││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嘉義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70號│執字第1646號│執字第1647號│執字第32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