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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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7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嘉分行法定代理人 康椅珍 訴訟代理人辛○○被告雋鷹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乙○○
四號庚○○住嘉義市甲○○
八巷一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被告己○○住嘉義縣
號之一丙○○住台北縣○○鄉○○村○鄰○○路○段
三五二戊○○原名 翁啟燦
住台北市○○區○○街○○○巷○○號住台北縣新店市○○里○○鄰○○○路
○段九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端宜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美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