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原告 萬江清琴 被告 萬露茜
萬逸誠 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萬逸平
萬美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點三十分於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本件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及分割遺產,被告萬美茜僅就遺產分割方法表示意見,未對原告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表示意見,,然因事涉原告剩餘財產分配之數額,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建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書記官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