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5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上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726,15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37,9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7,42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