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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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陳秀坤 被上訴人即被告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金田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臺灣高空獵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智廣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胡美珠
陳賜良 偉昇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貴米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基金融中心管理委員會等5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008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55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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