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7年度屏小字第99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
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張以岳
以上為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書記官 林志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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